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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吹牛(上海话发音)(What's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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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业务总监。首届中国建设领域优秀律师,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特邀立法咨询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法律咨询专家。
土木工程学博士、法律硕士、高级工程师、专利代理人。
曾先后就读于南京工学院(今东南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个人经历包括:童工、高考少年状元、补考毕业的本科生、险遭矿难的煤矿设计师、黄牛、被警方监控的硕士研究生、主动离职的大学教师、自费社会观察员(无业流浪)、露宿街头的求职者、清洁工、外企白领、季节临时工、包工头、市委组织部门重点培养的党员博士生、大型企业集团高管和半年挣不到收入的律师助理。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七条  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三)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统计。 (四)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修改建议] (三)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户数和本条
July 04 4:57 PM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
July 04 4:56 PM
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对贵院2008年0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认真研究,笔者结合本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研究体会,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技术经历,以及近十年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执业经历,提出下列修改建议,谨供参
July 04 4: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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